河南省淼鑫消防工程有限公司

郑州容奕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与河南省淼鑫消防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豫0191民初16872号
原告郑州容奕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自贸试验区郑州片区(郑东)金水东路49号1号楼16层186号。
法定代表人党利,系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河南华浩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河南省淼鑫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福元路157号银基王朝四期25栋3103号。
本院受理原告郑州容奕机械设备有限公司诉被告河南省淼鑫消防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以原、被告经法院调解已解决纠纷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他人合法权益,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郑州容奕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郑州容奕机械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九月二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