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玉门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甘0981民初911号
原告:甘肃华杰电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汉族,生于1985年1月20日,甘肃省金塔县人,公司销售经理。
被告:玉门市宏腾商务大厦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岳强,公司经理。
本院于2016年8月12日立案受理了原告甘肃华杰电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玉门市宏腾商务大厦有限责任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原告甘肃华杰电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于2016年10月9日以和被告玉门市宏腾商务大厦有限责任公司协商并已支付工程款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甘肃华杰电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理由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甘肃华杰电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98元,减半收取299元,由原告甘肃华杰电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何玉山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