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汉中市汉台区人民法院
结案通知书
(2020)陕0702执保116号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汉中市永盛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财产保全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7日作出(2020)陕0702民初1921号民事裁定书,立案庭于2020年5月7日立案并转执行局执行。现将执行实施情况通报如下:
一、关于被申请人汉中市永盛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执行实施情况:
1、依法冻结了被申请人汉中市永盛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汉中中心广场支行(账号为XXXXXXXXXXXXXXX0546_1)账户的存款50万元(额度冻结,实际控制存款余额582.38元,总对总查控),冻结期限为一年(自2020年5月11日至2021年5月11日止);
2、依法冻结了被申请人汉中市永盛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在汉台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宗营信用社(账号为XXXXXXXXXXXXXXX4293)账户的存款50万元(额度冻结,实际控制存款余额18.82元,总对总查控),冻结期限为一年(自2020年5月11日至2021年5月11日止);
3、依法冻结了被申请人汉中市永盛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在西安银行安康分行(账号为XXXXXXXXXXXXXX6440)账户的存款443.41元(总对总查控),冻结期限为一年(自2020年5月11日至2021年5月11日止);
4、依法冻结了被申请人汉中市永盛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在工行陕西省汉中天台路支行(账号为XXXXXXXXXXXXXXX9367)账户的存款50万元(额度冻结,实际控制存款余额25.41元,总对总查控),冻结期限为一年(自2020年5月11日至2021年5月11日止);
5、通过汉中市公安局交警支队车辆管理所依法查封了被申请人汉中市永盛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陕FXXXXX号东风牌轻型仓栅式货车一辆、陕FXXXXX号华神牌重型载货专项作业车一辆、陕FXXXXX号猎豹牌小型普通客车一辆,上述车辆查封期限为两年(自2020年5月20日起至2022年5月20日止)。
二、关于被申请人***、***执行实施情况:
1、依法冻结了被申请人***在汉台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新桥分社(账号为XXXXXXXXXXXXXXX8976)账户的存款50万元(额度冻结,实际控制存款余额522.25元,总对总查控),冻结期限为一年(自2020年5月11日至2021年5月11日止);
2、依法冻结了被申请人***在中国银行汉中西关支行(账号为XXXXXXXXXXXXCNY0)账户的存款50万元(额度冻结,实际控制存款余额12.15元,总对总查控),冻结期限为一年(自2020年5月11日至2021年5月11日止);
3、依法冻结了被申请人***在洋县联社龙亭信用社(账号为XXXXXXXXXXXXXXX6788)账户的存款50万元(额度冻结,实际控制存款余额591.13元,总对总查控),冻结期限为一年(自2020年5月11日至2021年5月11日止);
4、依法冻结了被申请人***在财付通支付科技有限公司(账号为085e9858e042c1a1f832e6757@wx.tenpay.com)余额85.67元(总对总查控),冻结期限为一年(自2020年5月11日至2021年5月11日止);
5、依法冻结了被申请人***在财付通支付科技有限公司(账号为085e9858eec89ccc4ceb214ad@wx.tenpay.com)余额0.67元(总对总查控),冻结期限为一年(自2020年5月11日至2021年5月11日止);
6、通过汉中市不动产登记交易服务中心依法查封了被申请人***、***名下位于汉台区七里街道办事处崔家营村委会朝阳北路东侧、供电大道北侧XX.XXXXXX号楼X至X层XXXX房产一处(建筑面积:161平方米)、XX.XXXXX号楼-X层CXX号柴房一处(建筑面积:9平方米);
7、通过汉中市公安局交警支队车辆管理所依法查封了被申请人***名下FXXXXX号奇瑞牌汽车一辆,查封期限为两年(自2020年5月11日起至2022年5月10日止);
8、通过西安市公安局交警支队车辆管理所依法查封了被申请人***名下AXXXXX号英菲尼迪牌汽车一辆,查封期限为两年(自2020年5月15日起至2022年5月14日止);
9、依法冻结了被申请人***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汉中西环路支行(账号为XXXXXXXXXXXXXXX3878)账户的存款50万元(额度冻结,实际控制存款余额62.92元,总对总查控),冻结期限为一年(自2020年5月11日至2021年5月11日止);
10、依法冻结了被申请人***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洋县支行(账号为XXXXXXXXXXXXXXX4934)账户的存款50万元(额度冻结,实际控制存款余额127.79元,总对总查控),冻结期限为一年(自2020年5月11日至2021年5月11日止);
11、依法冻结了被申请人***在工行陕西省汉中东大街支行(账号为XXXXXXXXXXXXXXX5088)账户的存款50万元(额度冻结,实际控制存款余额212.53元,总对总查控),冻结期限为一年(自2020年5月11日至2021年5月11日止);
12、依法冻结了被申请人***在财付通支付科技有限公司(账号为085e9858ec08fdce5854dae55@wx.tenpay.com)余额0.09元(总对总查控),冻结期限为一年(自2020年5月11日至2021年5月11日止);
13、依法冻结了被申请人***在财付通支付科技有限公司(账号为XXXXXXX60)余额1.00元(总对总查控),冻结期限为一年(自2020年5月11日至2021年5月11日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通知如下:
(2020)陕0702执保116号案件执行实施完毕,于2020年5月29日结案。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