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瑞爵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与吉林省瑞爵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吉林省瑞爵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汪清分公司、靳立刚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结案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汪清县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结案通知书
(2019)吉2424执1042号
申请执行人***,女,1975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无职业,现住吉林省汪清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与***为夫妻关系。
申请执行人***,男,1980年11月22日出生,满族,无职业,现住吉林省汪清县。
申请执行人***,男,1974年12月9日出生,汉族,无职业,现住吉林省汪清县。
被执行人吉林省瑞爵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20323XXXXXXXXXX,住所地吉林省伊通满族自治县。
法定代表人**,职务经理。
被执行人吉林省瑞爵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汪清分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22424XXXXXXXXXX,住所地汪清县。
负责人***,经理。
被执行人***,男,1972年3月7日出生,现住吉林省汪清县。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吉林省瑞爵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吉林省瑞爵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汪清分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权利人***、***、***于2019年9月1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本金、案件受理费共计:665,299.00元及利息。
本院立案后,于2019年9月24日向被执行人吉林省瑞爵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吉林省瑞爵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汪清分公司、***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2019年10月21日,吉林省瑞爵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向申请执行人自动履行了执行款共计:500,000.00元,2020年1月15日被执行人吉林省瑞爵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向被执行人自动履行了剩余执行款及利息共计:189,525.74元,被执行人***、吉林省瑞爵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1月21日向本院交付申请执行费共计9053.00元(其中:***缴纳8,578.74元、吉林省瑞爵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缴纳474.26元)。本院(2019)吉2424民初695号民事判决确定的给付内容全部执行完毕。
本案执行结案,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之规定,予以结案。
执行员***
二〇二〇年一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齐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