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瑞爵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汪清县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2)吉2424执保231号
申请人:***,女,1979年8月20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现住吉林省汪清县。
被申请人:***,男,1972年3月7日出生,汉族,个体,现住吉林省珲春市。
被申请人:吉林省瑞爵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吉林省瑞爵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汪清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2)吉2424民初703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吉林省瑞爵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人***于2022年9月2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并要求控制吉林省瑞爵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财产。
执行局采取以下措施:
一、冻结被执行人吉林省瑞爵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梨树县支行(XXXXXXXXXXXXXXXXXXXXX)账户存款302900.00元(实际控制金额2800.50),期限为一年。
至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本案保全完毕,予以结案。
执行员  张玉莹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王 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