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瑞爵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九台亿达商品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与吉林省瑞爵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长春市九台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吉0113民初2693号
原告:九台亿达商品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长春九台经济开发区卡伦工业北区甲二路。
法定代表人:赛蛟龙,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吉林天利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吉林省瑞爵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伊通县伊通大街西侧伊通卫校三楼323室。
法定代表人:**,经理。
本院于2018年5月21日立案受理了原告九台亿达商品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吉林省瑞爵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8年6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九台亿达商品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六月二十日
书记员*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