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宁0106民初3078号
原告:宁夏巨正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
法定代表人:贾雅雯,系公司总经理。
被告:宁夏信诺讯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
法定代表人:马峰。
原告宁夏巨正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宁夏信诺讯通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日立案。原告宁夏巨正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宁夏巨正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宁夏巨正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75元,减半收取87.5元,由原告宁夏巨正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刘珊
审判员 周宁
审判员 芮芳
二〇二一年三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于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