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锦鑫佳方建筑有限公司

某某与新疆锦鑫佳方建筑有限公司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泽普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新3124财保2号
申请人:**,男,1984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喀什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恢,新疆卓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新疆锦鑫佳方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泽普县沪泽工贸园区5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申请人***2020年3月18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新疆锦鑫佳方建筑有限公司在泽普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账号×××中的存款5500000元予以财产保全。申请人**在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喀什地区分公司投保了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提供担保,责任限额5500000元。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何灏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并已在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喀什地区分公司投保了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予以担保,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新疆锦鑫佳方建筑有限公司在泽普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账号×××中的存款5500000元,冻结期限为一年。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何灏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张磊
 
二○二○年三月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