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锦鑫佳方建筑有限公司

泽普县明凯环保建材有限公司与新疆锦鑫佳方建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喀什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新3101民初236号   
 
原告:泽普县明凯环保建材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3124MA776LTN99,住所地:泽普县工业园区石油大道。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新疆朱玉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新疆锦鑫佳方建筑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3124328744521T,住所地:泽普县沪泽工贸园区5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本院在审理原告泽普县明凯环保建材有限公司诉被告新疆锦鑫佳方建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0年1月17日立案后,原告泽普县明凯环保建材有限公司于2020年4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泽普县明凯环保建材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其权利的处分,理由正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泽普县明凯环保建材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8140.60元,减半收取9070.30元,由原告泽普县明凯环保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夏隽
 
 
 
二〇二〇年四月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