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锦鑫佳方建筑有限公司

某某与新疆锦鑫佳方建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喀什地区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新31民终1212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84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喀什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恢,新疆卓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新疆锦鑫佳方建筑有限公司,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泽普县沪泽工贸园区**。
法定代表人:黄卫东,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平,莎车县瑞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新疆锦鑫佳方建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泽普县人民法院(2020)新3124民初20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审违反法定诉讼程序,可能影响案件的公正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泽普县人民法院(2020)新3124民初205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泽普县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49,030元予以退回。
审  判  长   万        钧
审  判  员   廖   静    静
审  判  员   阿力木江·阿布都艾尼
二 〇 二 〇 年 九 月 十 七 日
书  记  员   翟   亚    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