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地质矿产勘查局三一二地质队

***、于少花等与蚌埠建设学校等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蚌埠市淮上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皖0311民初1749号
原告:***,男,汉族,1971年6月5日出生,住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系死者***的父亲。
原告:于少花,女,汉族,1978年6月9日出生,住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系死者***的母亲。
两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学兵,安徽百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蚌埠建设学校,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淮上区昌平街22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34030048522014X2。
法定代表人:孔祥品,校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润天(蚌埠)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蚌埠市分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朝阳路19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3008498611179。
负责人:***,总经理。
被告:安徽省地质矿产勘查局三一二地质队,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雪花路24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340000485224191X。
负责人:*文斌,队长。
原告***、于少花与被告蚌埠建设学校、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蚌埠市分公司、安徽省地质矿产勘查局三一二地质队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3日立案。2020年8月24日,原告***、于少花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于少花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于少花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于少花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附:本裁定适用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