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地质矿产勘查局三一二地质队

安徽省地质矿产勘查局三一二地质队、哈尔滨伊高光电技术有限公司探矿权转让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皖0191执1499号
申请执行人:安徽省地质矿产勘查局三一二地质队,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雪华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340000485224191X。
法定代表人:*文斌,队长。
被执行人:哈尔滨伊高光电技术有限公司,住,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东大直街**龙江大厦**一社会信用代码91230100607171914J。
法定代表人:黄奎万,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安徽省地质矿产勘查局三一二地质队与哈尔滨伊高光电技术有限公司探矿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哈尔滨伊高光电技术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哈尔滨伊高光电技术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475825元(其中支付探矿权转让价款145万元,负担案件执行费16900元、案件受理费8925元)或查封、扣押、提取、变价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许磊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