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皖0191执1499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安徽省地质矿产勘查局三一二地质队,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雪华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340000485224191X。
法定代表人:*文斌,队长。
被执行人:哈尔滨伊高光电技术有限公司,住,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东大直街**龙江大厦**一社会信用代码91230100607171914J。
法定代表人:黄奎万,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于2019年6月13日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8)皖0191民初5600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上述被执行人支付货款及利息等共计人民币1475825元。
本院立案受理执行后,依法向被执行人哈尔滨伊高光电技术有限公司邮寄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及执行裁定书,并采取以下查控措施:
1、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名下的存款、车辆、有价证券的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
2、通过不动产登记中心、车辆管理所;
现查明的被执行人财产情况及采取的相应措施如下:
1、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未查询到被执行人名下有大额银行存款,冻结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账户两个,依法扣划其中银行存款人民币20693.64元;
2、本院通过合肥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未查询到被执行人哈尔滨伊高光电技术有限公司名下有房屋信息;
3、本院通过合肥市车辆管理所未查询到被执行人名下有车辆信息;
4、本院依法委托被执行人所在地法院,未查询到相关信息;
5、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限制高消费名单并向被执行人公告送达了限制消费令。
本院于2019年11月19日电话约谈了申请执行人委托代理人并告知上述执行情况,申请执行人对上述执行经过和情况表示认可,且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现被执行人名下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同意本院作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处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如发现被执行人有新的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许磊
审判员**
审判员*刚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