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马科起重机械有限公司

德马科起重机械有限公司与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长垣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豫0728民初5588号
原告:德马科起重机械有限公司。
住所地:长垣起重工业园区纬四路。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7287982438017。
法定代表人:**,任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滑留生,男,1961年9月24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长垣县。
被告:***,男,成年人,汉族,住河南省长垣县。
原告德马科起重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6日立案。原告德马科起重机械有限公司于2018年12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德马科起重机械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德马科起重机械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604元,减半收取计802元,由德马科起重机械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关磨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