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冀0105执2504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河北捷民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新华区中华北大街363号秀水大厦805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105685733919N。
法定代表人:李月民,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汉族,1970年2月8日出生,住高邑县。
申请人河北捷民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19)冀0105民初3578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偿还欠款及利息等共计67.1万元,缴纳执行费9110元。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采取了如下强制执行措施:
一、2019年11月11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传票、限制高消费令;同日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状况通知书;
二、2019年11月12日进行了网络查控,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不动产、金融理财产品、股息红利,未查找到被执行财产;
三、2019年11月20日发出了传统查控,查询被执行人的不动产、住房公积金、收益类保险,查控到公积金21800元,已经扣划并支付给申请人;2019年12月30日,被执行人主动履行10000元,已经支付给申请人;
四、被执行人经传票传唤未到庭,2020年1月5日本院执行法官到被执行人住所地查找被执行人,未找到被执行人;
五、2020年2月19日本院进行第二次网络查控,未查找到被执行财产;
六、2020年3月18日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逾期未提供财产线索,逾期未提出异议;
七、依法将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
本院认为:本院依法穷尽强制执行措施,未查找到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作出的(2019)冀0105民初3578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如发现被执行人确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重新申请恢复执行,且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郭 健
二〇二〇年三月十九日
书记员 李春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