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朗正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贵州润远物资有限公司、湖北朗正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凯里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黔2601执保250号
申请人贵州润远物资有限公司
住所地贵州省雷山县丹江镇长丰村长田坝。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申请人湖北朗正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辛安渡办事处徐家台1号(15)。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11781980549H。
法定代表人***,系董事长兼总经理。
申请人贵州润远物资有限公司于2020年7月9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本院冻结被申请人湖北朗正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汉口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梅苑支行27×××79账户上的存款145119.83元。申请人用中国大地财产保险有限责任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为本案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湖北朗正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汉口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梅苑支行27×××79账户上的存款145119.83元。冻结期限为一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需要续行冻结的,应当在冻结期限届满前七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冻结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冻结。
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林勇军
二〇二〇年七月九日
书记员**(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