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凯里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黔2601民初11393号
原告:贵州润远物资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雷山县。
法定代表人:蔡峰源,系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霞,贵州万木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龙安海,贵州万木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北朗正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
法定代表人:柯友彬,系公司总经理。
原告贵州润远物资有限公司诉被告湖北朗正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20年7月2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案件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贵州润远物资有限公司于2020年8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贵州润远物资有限公司在诉讼中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撤回起诉既是原告的真实意思表示,也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本院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贵州润远物资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1601元,由原告贵州润远物资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蒙 琦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唐培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