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朗正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湖北朗正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荆门市聚能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荆门市掇刀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鄂0804执664号之四
申请执行人:湖北朗正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东西湖区辛安渡办事处徐家台1号(15),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11781980549H。
法定代表人:柯友彬,总经理。
被执行人:荆门市聚能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荆门高新区?掇刀区交通路12幢2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800688475345F。
法定代表人:王洪,执行董事。
本院在执行湖北朗正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荆门市聚能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责令被执行人在收到执行通知书之日履行下列义务:向申请执行人湖北朗正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411万元及其逾期付款的资金占用利息(按年利率24%标准,以338.25万元为基数,自2013年6月1日计算至2014年5月14日;以411万元为基数,自2014年5月15日计算至清偿之日止),并另行向申请执行人湖北朗正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15万元;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承担案件受理费44098元,保全案件申请费5000元,合计49098元,执行费43930元。但被执行人荆门市聚能置业有限公司至今未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本院在银行、房产、土地、车辆管理部门调查,被执行人荆门市聚能置业有限公司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经合议庭评议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李 勇
审判员 钱家圣
审判员 王凯瑞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九日
书记员 田子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