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黄梅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鄂1127民初3666号
原告:湖北昌茂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黄梅县分路镇新坝村一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11275769880901。
法定代表人:陈捷,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熊健,湖北威斯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北朗正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西湖区辛安渡办事处徐家台1号(15)。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11178190549H。
法定代表人:柯友彬,系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湖北昌茂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诉被告湖北朗正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21年11月15日向本院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湖北昌茂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湖北昌茂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对湖北朗正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924元,减半收取计462元,由湖北昌茂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王耀文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 余 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