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朗正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某某、湖北朗正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海口省海口市秀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琼0105民初6067号 原告:***,男,1987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开江县。公民身份号码:XXX。 委托诉讼代理人:***,海南正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北朗正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东西湖区辛安渡办事处徐家台1号(15)。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湖北朗正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3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12月17日以“原、被告已经达成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556.25元,已减半收取计778.13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