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海口省海口市秀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琼0105民初6067号
原告:***,男,1987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开江县。公民身份号码:XXX。
委托诉讼代理人:***,海南正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北朗正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东西湖区辛安渡办事处徐家台1号(15)。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湖北朗正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3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12月17日以“原、被告已经达成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556.25元,已减半收取计778.13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