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商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鲁0126民初278号
原告:***,男,1975年8月2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商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撼***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8年5月29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商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威达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扬州市。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告:江苏鼎新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靖江市。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上述两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钰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诉被告***、江苏威达建设有限公司、江苏鼎新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15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8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原告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2050元,减半收取102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一九年八月六日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