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浙0382民初9189号
原告:***,男,1962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乐清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乔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乐清市磐石镇幼儿园筹建组,住所地浙江省乐清市磐石镇西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330382MBOT204707。
法定代表人:**。
被告:丽水市荃景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丽水市大港头镇港和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102668306659T。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乐清市磐石镇幼儿园筹建组、丽水市荃景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9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要求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月九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