丽水市荃景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

丽水市荃景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某某追偿权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浙1102财保394号
申请人:丽水市荃景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丽水市大港头镇港和路3号1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1026683066***T。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男,汉族,1968年7月19日出生,住丽水市莲都区。
申请人丽水市荃景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于2018年11月14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进行保全。担保人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出具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丽水市荃景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因追偿权纠纷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申请人申请对被申请人的财产进行保全,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并已提供了担保。为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有利于案件的审理和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在中国农业银行丽水市处州支行(账户:62×××78)的存款,保全金额为人民币100000元整。
案件申请费1020元,由申请人丽水市荃景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十四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