遂宁市东化科技有限公司

联强国际贸易(中国)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申请执行遂宁市东化科技有限公司、颜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川0107执3241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联强国际贸易(中国)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
负责人***。
被执行人遂宁市东化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颜建。
被执行人**
被执行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2018)川0107民初11767号民事判决,于2019年5月10日受理联强国际贸易(中国)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申请执行遂宁市东化科技有限公司、颜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在诉讼中,本院于2018年12月3日作出(2018)川0107民初11767民事裁定将遂宁市东化科技有限公司在工商银行遂宁遂州支行xxx账户内存款xxx万元予以冻结,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执行员接到申请执行书或者移交执行书,应当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并可以立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将被执行人遂宁市东化科技有限公司在工商银行遂宁遂州支行xxx账户内存款人民币xxx元扣划至本院。
二、解除被执行人遂宁市东化科技有限公司在工商银行遂宁遂州支行xxx账户内存款人民币xxx元的冻结。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岳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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