遂宁市东化科技有限公司

联强国际贸易(中国)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申请执行遂宁市东化科技有限公司、颜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川0107执3241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联强国际贸易(中国)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
负责人***。
被执行人遂宁市东化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颜建。
被执行人**
被执行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2018)川0107民初11767号民事判决,于2019年5月10日受理联强国际贸易(中国)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申请执行遂宁市东化科技有限公司、颜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在诉讼中,本院于2018年2月3日作出(2018)川0107民初11767号民事裁定书将被申请人**、廖建共有位于遂宁市船山区九莲街x号九莲拆迁安置小区x栋x单元x层x号的房屋(房屋编号:xxx)予以查封。现被执行人已履行完毕,故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解除查封、扣押、冻结裁定,并送达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或者案外人:(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及时解除查封、扣押、冻结的其他情形”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廖建共有位于遂宁市船山区九莲街x号九莲拆迁安置小区x栋x单元x层xx号房屋(房屋编号:xx)的查封。
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七日
书记员岳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