遂宁市东化科技有限公司

成都万通恒达科技有限责任公司、遂宁市东化科技有限公司其他其他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0107财保111号

申请人:成都万通恒达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临江路8号附71号1层。

法定代表人:杨晓玲,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睿,系四川高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洋,系四川高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遂宁市东化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遂宁市船山区小北街56号1栋1单元3层1号。

法定代表人:颜安。

申请人成都万通恒达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于2020年12月15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的下列财产在保全金额340000元限额内予以保全:1.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遂宁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账号为5105××××0507账户内的存款;2.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德胜支行账号为2310××××2895账户内的存款。担保人杨晓玲以其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第九支行账号为5104××××4525账户内的340000元定期存款为此次诉前财产保全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成都万通恒达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遂宁市东化科技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遂宁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账号为5105××××0507账户内的存款,冻结期限为一年;

二、冻结被申请人遂宁市东化科技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德胜支行账号为2310××××2895账户内的存款,冻结期限为一年;

三、冻结担保人杨晓玲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第九支行账号为5104××××4525账户内的340000元的定期存款,冻结期限为一年。

上列一、二项财产按顺序保全,保全金额以340000元为限。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刘 丽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五日

书记员 谢采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