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安市城市建设开发有限公司

永安市城市建设开发有限公司、中科动力(福建)新能源汽车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永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闽0481民初2240号
申请人:永安市城市建设开发有限公司,住所永安市南山路2号7幢三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481738021334R。
法定代表人:陈泽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家城,福建商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中科动力(福建)新能源汽车有限公司,住所地永安市城区埔岭路6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481315316640F。
法定代表人:陈洵和,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文华。
委托诉讼代理人:范丁宝,福建永杭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人永安市城市建设开发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中科动力(福建)新能源汽车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21年9月7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中科动力(福建)新能源汽车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帐户资金存款230000元。申请人永安市城市建设开发有限公司以其所有的位于永安市××路××号商业用房(店面)[不动产权证号:闽(2020)永安市不动产第0××0号]对其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永安市城市建设开发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永安市城市建设开发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永安市××路××号商业用房(店面)[不动产权证号:闽(2020)永安市不动产第0××0号]。
二、冻结被申请人中科动力(福建)新能源汽车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帐户存款资金230000元。
案件申请费1670元,由申请人永安市城市建设开发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财产保全措施期限届满,申请人如需继续保全,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以书面形式向本院递交续保申请。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许锡文
人民陪审员  邱永荣
人民陪审员  陈绍梅
二〇二一年九月八日
书 记 员  杨 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