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永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闽0481民初3688号
原告:永安市城市建设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永安市南山路2号7幢三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481738021334R。
法定代表人:陈泽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家城、詹丽华,福建商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4年7月15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苍南县。
被告:陈芳,女,1972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
被告:赵淑旺,男,1964年7月2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
被告:刘小明,男,1972年8月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
被告:林芳,女,1972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
被告:方宝贵,男,1956年1月19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
被告:***,女,1962年7月2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州市马尾区。
被告:叶顺剑,男,1972年1月2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
被告:福建伟恒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永安市燕西福维花园20幢2单元6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4815692597111。
法定代表人:陈芳。
第三人:三明市永安万年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永安市豪门御景小区10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48156925833XU。
法定代表人:黄承鸿,董事长。
原告永安市城市建设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陈芳、赵淑旺、刘小明、林芳、方宝贵、***、叶顺剑、福建伟恒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第三人三明市永安万年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9日受理。因双方当事人庭外和解,永安市城市建设开发有限公司于2021年12月2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永安市城市建设开发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永安市城市建设开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永安市城市建设开发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陈 斌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林永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