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永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闽0481民初3677号
原告:永安市城市建设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永安市南山路2号7幢三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481738021334R。
法定代表人:陈泽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家城、詹丽华,福建商通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告:***,男,1975年11月23出生,汉族,住浙江省苍南县。
被告:陈芳,女,1972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
被告:赵淑旺,男,1964年7月2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鼓楼区。
被告:刘小明,男,1972年8月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鼓楼区。
被告:林芳,女,1972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州市。
被告:方宝贵,男,1956年1月19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
被告:陈玉华,女,1962年7月2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福州市马尾区。
被告:叶顺剑,男,1972年1月2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
被告:福建伟恒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永安市福维花园20幢2单元6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4815692597111。
法定代表人:陈芳。
第三人:三明市永安万年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永安市豪门御景小区10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48156925833XU。
法定代表人:黄承鸿,董事长。
原告永安市城市建设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陈芳、赵淑旺、刘小明、林芳、方宝贵、陈玉华、叶顺剑、福建伟恒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第三人三明市永安万年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9日立案。永安市城市建设开发有限公司以与被告***、陈芳、赵淑旺、刘小明、林芳、方宝贵、陈玉华、叶顺剑、福建伟恒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第三人三明市永安万年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达成庭外和解为由,于2021年12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永安市城市建设开发有限公司在本案诉讼期间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永安市城市建设开发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永安市城市建设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王泽明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项满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