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安市城市建设开发有限公司

永安市城市建设开发有限公司与林东、**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永安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闽0481民初4527号
原告:永安市城市建设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永安市南山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481738021334R。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钟首桃,福建商通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廖首炊,福建商通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告:**,男,1967年1月14日出生,汉族,住福州市鼓楼区。
被告:**,女,1972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住福州市鼓楼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永杭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告:***,男,1964年7月24日出生,汉族,住福州市鼓楼区。
被告:***,男,1972年8月2日出生,汉族,住福州市鼓楼区。
被告:林芳,女,1972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住福州市鼓楼区。
被告:方宝贵,男,1956年1月19日出生,汉族,住福州市鼓楼区。
被告:***,女,1962年7月22日出生,汉族,住福州市马尾区。
被告:***,男,1972年1月27日出生,汉族,住福州市台江区。
被告:福建伟恒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永安市福维花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4815692597111。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永杭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第三人:三明市永安万年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住所地永安市豪门御景小区**会信用代码:9135048156925833XU。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原告永安市城市建设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林芳、方宝贵、***、***、福建伟恒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第三人三明市永安万年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2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永安市城市建设开发有限公司以原、被告需要庭外和解为由申请撤诉,系其处分自己民事权利的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永安市城市建设开发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67660元,减半收取计33830元,由永安市城市建设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娟
二〇一九年十月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