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佳农现代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云南佳农现代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巍山彝族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云2927执532号
申请执行人:***,男,1984年11月8日生,汉族,住云南省昆明市寻甸县。
被执行人:云南佳农现代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大理州大理市。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云南崇圣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关于***诉云南佳农现代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大理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云2901民初XXX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生效判决书确定:由被告云南佳农现代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支付给原告***工程尾款99832元,并承担该款自2016年10月11日起至款项付清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因云南佳农现代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权利人***申请,本院于2019年10月9日立案执行。
执行中,被执行人云南佳农现代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截止2020年1月20日已将工程尾款99832元全部交清,工程尾款99832元自2016年10月11日起至2020年1月20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尚未支付。查明:被执行人云南佳农现代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名下现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已对被执行人云南佳农现代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发出了限制消费令,并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应支付给申请人***的工程尾款99832元自2016年10月11日起至2020年1月20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无财产可供执行,目前本案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万丽梅
二〇二〇年三月十五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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