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佳农现代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云29民终2015号
上诉人(一审被告):**,男,1972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云南省大理市人,住大理市。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男,1968年7月31日出生,汉族,浙江省苍南县人,个体户,住大理市经济开发区。
原审被告:杨爱华,女,1976年5月8日出生,云南省大理市人,住大理市。
原审被告:云南佳农现代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2900587398790M。住所地:大理市下关镇嘉士伯大道龙瑞小区********。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及原审被告杨爱华、云南佳农现代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云南省大理市人民法院(2020)云2901民初381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于2020年11月5日收到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通知后,未在指定的七天之内交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朱雪东
审判员  黄 丽
审判员  周彦彬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  杨 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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