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民申2418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家和(洛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信阳市南湾管理区南湾办事处机关403室。
法定代表人:詹海生,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礼友,河南冠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慧,河南冠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信阳平高电力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信阳市羊山新区北环路中段(前进办事处白高庙村)。
法定代表人:李军,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宁,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强,河南以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家和(洛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信阳平高电力安装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豫15民终546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家和(洛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规定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提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 判 长 辛季涛
审 判 员 蒋瑞芳
审 判 员 李百福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王**芳
书 记 员 伊浩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