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阳平高电力安装有限公司

某某、信阳平高电力安装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15民终483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91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信阳市浉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贾中阳,河南法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信阳平高电力安装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500692162560X。住所地:河南省信阳市羊山新区北环路中段。
法定代表人:李军,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宁,该公司员工。
原审被告:家和(洛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50078051890X4。住所地:河南省信阳市南湾管理区南湾办事处机关403室。
法定代表人:詹海生、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贾中阳,河南法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信阳平高电力安装有限公司,原审被告家和(洛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信阳市浉河区人民法院(2021)豫1502民初482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10月14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根据现有证据,不能证明被上诉人信阳平高电力安装有限公司在原审提交的收据等十组证据均已在另案生效判决中经过当庭举证、质证并被采信,且上诉人***亦非该另案的当事人,原审法院对前述十组证据未经当庭举证、质证就予以采信,严重违反法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经本院专业法官会议讨论,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信阳市浉河区人民法院(2021)豫1502民初4821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河南省信阳市浉河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4900元予以退回。
审 判 长  张 杰
审 判 员  李 虎
审 判 员  左立新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四日
法官助理  魏 静
书 记 员  胡源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