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阳平高电力安装有限公司

河南省金鹰电力勘测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信阳办事处、信阳平高电力安装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豫1503民初3462号
原告(反诉被告):河南省金鹰电力勘测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信阳办事处,地址信阳市浉河区东双河镇政府门前京九路中段,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502326861599W。
负责人:蔡国庆。
委托诉讼代理人:钱兵,系河南金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信阳平高电力安装有限公司,地址信阳市羊山新区北环路中段(前进办事处白高庙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500692162560X。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汉族,1966年2月2日生,身份证住址河南省信阳市浉河区运输新村14号楼2单元16号,身份证号码413001196602023019,系被告信阳平高电力安装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
二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江宁,系被告信阳平高电力安装有限公司总经理。
原告(反诉被告)河南省金鹰电力勘测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信阳办事处与被告(反诉原告)信阳平高电力安装有限公司、被告**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5日决定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1年5月2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河南省金鹰电力勘测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信阳办事处的负责人蔡国庆及委托诉讼代理人钱兵,信阳平高电力安装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兼被告)及其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江宁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河南省金鹰电力勘测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信阳办事处向本院提出以下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二被告共同支付原告设计费1017080元;2、请求判令二被告支付逾期付款的违约金给原告(本金按照1017080元、时间从2016年8月19日开始计算,直到还清为止,利率按照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暂定27万元;3、本案的诉讼费及一切相关费用由二被告承担。事实及理由:从2013年到2016年,**要求原告为信阳平高电力安装有限公司进行电力安装施工图纸设计,在2016年8月18日被告**与原告经过对账,进行了结算,被告信阳平高电力安装有限公司欠原告设计费108.2万元(应扣除6%的税)。后原告多次与被告协商还款事宜未果。迫于无奈特起诉至贵院,望贵院支持原告诉讼请求。
信阳平高电力安装有限公司辩称:依法驳回河南省金鹰电力勘测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信阳办事处全部诉讼请求,答辩意见与反诉意见一致。
**辩称:1、依法驳回被答辩人的全部诉讼请求;2、本案诉讼费由被答辩人承担。被答辩人在本案所诉的主要依据是2016年8月18日统计表,答辩人在该表签名只是履行职务行为,答辩人个人对被答辩人在本案无任何义务,被答辩人在本案向答辩人个人提出主张无任何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为此,请求人民法院依法支持答辩人的答辩意见。
信阳平高电力安装有限公司就本案向本院提起以下反诉请求:1、依法驳回本诉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2、判决因被反诉人违约、赔偿反诉人经济损失1003203.88元;3、反诉费由被反诉人承担。事实及理由:在2013年被反诉人经过反诉人同意,接受了反诉人所施工项目的电气安装设计工作。2016年8月18日反诉人与被反诉人对反诉人应完成的设计项目及所产生的设计费用进行统计,双方签署一份统计表。该文件经双方签署后,针对该统计表载明的项目,其中统计表载明的双汇欧洲一、二期和九州名苑的设计工作,从被反诉人接受该项目设计工作后一直未积极进行实施,被反诉人长期无故拖延未交设计文件,在反诉人多次催办未果的情况下,反诉人出于无奈只能另外聘请郑州德昌电力设计有限公司完成这些项目的设计。由于被反诉人长期无故拖延双汇欧洲一、二期电气安装设计,导致反诉人在该处施工不能如约完工,该处用户不能如期使用正式电而使用临时用电,因此比使用正式电多支付1003203.88元,为此双汇欧洲公司把工程延期造成的电价损失转嫁给了反诉人。其次,对于九州名苑的设计延误不能按期完工,造成该项目300万余元工程款至今没有收回。综上,被反诉人未完成设计工作,给反诉人造成严重经济损失。为维护反诉人的合法权益,依法提起反诉,请人民法院支持反诉人如上诉请。
河南省金鹰电力勘测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信阳办事处辩称:早已施工完毕并交付,双方签字确认了。违约的事,我们第一次听说。
经审理查明:2016年8月18日,河南省金鹰电力勘测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信阳办事处与信阳平高电力安装有限公司对《信阳平高电力安装有限公司设计费统计》进行确认,该统计单载明“1、信钢佳缘:800*4%=32万。32-19.2=12.8万元。2、双汇欧洲一期...平高电力安装公司2013年—2016年,应付给蔡国庆图纸设计费共计108.2万元(一百零八万贰仟元整)...蔡国庆...属实:应扣除总额6%税.**.2016.8.18”,河南省金鹰电力勘测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信阳办事处在该统计单上盖章、法定代表人蔡国庆签字;双方均认可**在该统计单上的签字系职务行为。
信阳平高电力安装有限公司庭审中另向本院提交郑州德昌电力设计有限公司对信阳双汇欧洲故事三期小区配电工程、信阳双汇欧洲故事五期小区配电工程、信阳九州名园住宅小区配套设施建设工程的施工设计阶段图纸封面复印件;加盖信阳三方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平高欧洲故事三期五期电差统计表(1003203.88元)、信阳平高电力安装有限公司对账单复印件(电差费1057163.87元)、落款时间为2017年9月15日的告知函复印件,载明信阳平高电力安装有限公司未按照合同约定完成的正式用电工程并要求履行相关义务内容;拟证明因河南省金鹰电力勘测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信阳办事处未完成工程设计造成的损失。
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信阳平高平高电力安装有限公司设计费统计》明确载明信阳平高电力安装有限公司就2013年—2016年的用电工程设计应支付河南省金鹰电力勘测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信阳办事处108.2万元,该统计系双方2016年对信钢佳缘等多处设计的费用结算,即该统计单上的对应的系已完工设计的价款,信阳平高电力安装有限公司应当按照该统计单支付1082000元-1082000元×6%=1017080元。关于河南省金鹰电力勘测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信阳办事处诉请的违约金,因双方结算时未约定支付期限及逾期支付违约金,该诉请本院不予支持。关于反诉被告信阳平高电力安装有限公司诉请的经济损失1003203.88元,因信阳平高电力安装有限公司所提交证据明确载明“平高欧洲故事三期五期电差统计表”与双方结算的不同一,且未提交证据证明河南省金鹰电力勘测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信阳办事处应完成该设计与已交付设计存在违约;未提交证据证明用电差费用系河南省金鹰电力勘测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信阳办事处逾期交付设计产生且该费用已经实际进行赔偿,该项诉请本院不予支持,原告可以准备充足证据后另行主张权利。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九条,《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六十五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反诉原告)信阳平高电力安装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二十日内支付原告(反诉被告)河南省金鹰电力勘测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信阳办事处1017080元;
二、驳回原告(反诉被告)河南省金鹰电力勘测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信阳办事处其他诉讼请求;
三、驳回被告(反诉原告)信阳平高电力安装有限公司的反诉请求。
若未能按本判决确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8192元,反诉费6914元,由被告(反诉原告)信阳平高电力安装有限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当事人上诉的,从递交上诉状之日起7日内交纳上诉费,并在交费次日起5日内将交纳凭证交付本院一审案件承办人。上诉人未按上述规定预交上诉费并交付交纳凭证的,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将依法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当事人对财产案件提起上诉的,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交纳案件受理费,上诉费收款单位: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户名:河南省财政厅非税收入财政专户,开户行:兴业银行郑州分行营业部,账户:462010100100014470。
审 判 员  易 松
二〇二一年六月八日
法官助理  张亮亮
书 记 员  尹 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