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光山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豫1522执1136号
申请执行人:信阳平高电力安装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军。
被执行人:信阳市**置业有限责任公司,地址:光山县官渡河产业集聚区西环路南段西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522571039208E。
法定代表人:李万凤。
关于信阳平高电力安装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信阳市**置业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光山县人民法院作出(2019)豫1522民初3287号民事调解书确定被告信阳市**置业有限责任公司向原告信阳平高电力安装有限公司支付款1598842.54元。调解书生效后,因被执行人信阳市**置业有限责任公司未按期履行,经申请人申请,本院于2021年4月20日立案执行,本院现已依法受理,进入执行程序。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依法向申请人信阳平高电力安装有限公司送达了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状况通知书,申请人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
二、依法向被执行人信阳市**置业有限责任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同时对信阳市**置业有限责任公司进行了传唤。
三、通过执行网络查询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财产,反馈结果显示被执行人信阳市**置业有限责任公司名下有存款503377.78元,该款被我院另案冻结后,被执行人提出执行异议,异议结果成立,认定该款为解决问题楼盘的专项资金,后已解除冻结,本院再没对该款采取其它执行措施。
四、通过实地走访、电话联系等形式对被执行人进行了调查和了解。通过了解,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
五、已向被执行人信阳市**置业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李万凤发出限制消费令。
六、与申请人约谈,告知本院依法查询被执行人财产状况,其未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法院依法未能查出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将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信阳平高电力安装有限公司在指定期限内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本案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标的为1598842.54元,已执行到位标的0元。
本院认为,执行过程中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均未发现被执行人信阳市**置业有限责任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信阳市**置业有限责任公司负有继续向信阳平高电力安装有限公司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信阳平高电力安装有限公司发现被执行人信阳市**置业有限责任公司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审 判 长 陈良年
审 判 员 李灵胜
代理审判员 王彬彬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邹元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