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天罡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永城市东城区燕秀兰酒行与某某、河南天罡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永城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豫1481民初5132号
原告:永城市东城区燕秀兰酒行。住所地:河南省永城市东城区,注册号:411481617027685。
经营者:燕秀兰,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朵、李磊(实习)永城市第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女,1971年8月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永城市东城区。
被告:河南天罡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481742508399Y。
法定代表人:王晓洁,总经理。
原告永城市东城区燕秀兰酒行诉被告***、河南天罡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起诉必须有明确的被告和被告确切的住址。原告向本院提供被告河南天罡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地址,经本院查证后无法联系到被告河南天罡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本院多次要求原告向本院提供被告河南天罡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准确的送达地址,原告至今未提供。原告不能提供被告河南天罡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送达地址,本院经查证后仍不能确定被告河南天罡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送达地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永城市东城区燕秀兰酒行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免收。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王艳

二〇一七年九月五日
书记员  王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