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永城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永民初字第3039号
原告***,男,1964年5月出生,身份证号码412328196409154872,汉族,住永城市茴村乡茴西村茴西二组。
委托代理人李顺,河南正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1年10月出生,身份证号码412328197110016154,汉族,住永城市新城东方大道中段045号。
被告河南天罡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商丘市长征南路228号。
法定代表人高永才,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河南天罡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协议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常明文
审判员 尹雷军
陪审员 王 伟
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周海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