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美地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

浙江美地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某某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2)浙0783执1760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浙江美地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东阳市***路65号9楼。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男,1976年9月11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象山县,公民身份号码:XXX。 申请执行人浙江美地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浙0783民初569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浙江美地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2年3月8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被执行人***归还申请执行人浙江美地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借款1268887.52元及利息(其中以借款1143887.52元为基数,自2020年7月31日起按年利率14.4%计算至2021年1月26日,自2021年1月27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算至实际还清之日止;以借款125000元为基数,自2020年9月17日起按年利率14.4%计算至2021年3月14日,自2021年3月15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算至实际还清之日止),并负担案件受理费17253元、公告费1003元,合计18256元。 执行立案后,本院于2022年3月9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及限制消费令等,要求***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情况,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且未报告财产情况。本院于2022年3月29日将被执行人***采取了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和限制高消费的执行措施。 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名下的房产、车辆、银行存款、保险、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并对被执行人下落进行了调查。**,被执行人***名下暂无房产、车辆、保险、有价证券等财产;发现被执行人***有银行账户,本院进行了冻结,但账户存款余额较少,暂不予扣划。经依法予以查找,未能发现并传唤被执行人***。截至2022年9月2日,申请执行人浙江美地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未实现债权1268887.52元及利息,诉讼费18256元、执行费15089元尚未执行到位。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上述执行情况以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本院已书面告知了申请执行人浙江美地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其没有异议,并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被执行人***目前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2)浙0783执1760号案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日 代书记员金俣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