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大东创业电梯有限公司

北京大东创业电梯有限公司与***劳动争议、人事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京0108民初37064号 原告:北京大东创业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梨园镇******。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济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4年9月15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山西省代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信***事务所律师。 原告北京大东创业电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东创业公司)诉被告***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7日立案后,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大东创业公司之委托诉讼代理人***与被告***之委托诉讼代理人***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大东创业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确认原告与被告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我公司与***于2020年6月11日签订《劳务协议》,约定由***向我公司提供临时性劳务,我公司按照劳务用工方式确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劳务报酬为每天200元。根据《劳务协议》的内容,***是我公司雇佣的劳务人员,我公司不具有与***建立劳动关系的意图。双方签订《劳务协议》而不是《劳动合同》,表明双方均认可双方建立的是劳务关系,而非劳动关系。双方均应当依照《劳务协议》约定内容履行。现***要求确认双方之间系劳动关系,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 ***辩称,双方虽签订《劳务协议》,但双方事实上是劳动关系,大东创业公司按月向我发放工资,我接受该公司管理。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根据双方无争议的事实可查明,***于2020年6月11日入职大东创业公司,从事安装电梯工作。***(乙方)与大东创业公司(甲方)签有《劳务协议》,约定:“因乙方向甲方提供临时性劳务,经协商一致达成本协议,乙方同意按劳务用工方式确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劳务期限自2020年6月11日至2021年6月10日。双方约定乙方劳务费为每天200元,于工程完成时支付......”。 ***主张双方虽签订《劳务协议》,但实际系劳动关系,其日常工作受大东创业公司经理**管理,大东创业公司按月向其发放工资,其正常工作至2020年11月5日,其于当日受伤,大东创业公司于2020年12月1日向其发放剩余的工资。***就上述主张提交了中国工商银行借记账户历史明细予以证明,交易记录显示“***”于2020年7月1日向***转入2000元;“***”于2020年7月31日向***转入5000元;“***”于2020年8月31日、10月1日、11月2日、12月1日分别向***转入5000元、5000元、5000元、4600元。大东创业公司对银行交易记录的真实性无异议,主张上述款项系劳务费,双方系劳务关系,**系其公司员工,***从事安装电梯工作时由**及其他多名项目负责人分配任务,***提供劳动至2020年11月5日。 庭审中,大东创业公司表示即使双方存在劳动关系,劳动关系亦于2021年6月10日终止。***认可双方劳动关系于2021年6月10日终止。 ***以要求确认与大东创业公司存在劳动关系为由向北京市海淀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请,2021年2月18日,仲裁委员会裁决:确认***与大东创业公司自二〇二〇年六月十二日起存在劳动关系。大东创业公司于法定期限内提起诉讼。 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与大东创业公司是否存在劳动关系。在认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具有劳动关系时,应考虑下列因素:(1)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2)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3)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工作的组成部分。根据本案查明事实,大东创业公司向***按月支付钱款,转账金额具有周期性,符合工资发放的一般特征;双方均具备建立劳动关系的主体资格;***入职大东创业公司以来一直从事电梯安装工作,其所提供的劳动是大东创业公司的业务组成部分。综上,本院采纳***的主张,认定其与大东创业公司之间建立的系劳动关系。***表示双方劳动关系于2021年6月10日终止,大东创业公司认可该终止时间,本院对此不持异议。 综上所述,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确认***与北京大东创业电梯有限公司自二〇二〇年六月十二日至二〇二一年六月十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 案件受理费十元,由北京大东创业电梯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十元,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日 书记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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