万宝电气集团有限公司

北京建工一建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与万宝电气集团有限公司财产保全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扬中市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苏1182民初284号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万宝电气集团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北京建工一建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0年1月16日作出(2020)苏1182民初284号民事裁定书,冻结被告银行存款30万元。现依法仅解除对被申请人的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北京建工一建工程建设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韩春华
法官助理 王双磊 书 记 员 祝启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