万宝电气集团有限公司

1364北京博谦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与万宝电气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扬中市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民事裁定书
(2018)苏1182民初1364号
原告北京博谦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万宝电气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3月28日立案受理后,原告北京博谦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于2018年4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博谦工程技术有限公司所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博谦工程技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024元,由原告北京博谦工程技术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常红
书记员  陆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