万宝电气集团有限公司

万宝电气集团有限公司与中铁十局集团有限公司、深圳市洪涛装饰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民事案件民事裁定书
(2016)苏1182民初1776号
本院在审理原告万宝电气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中铁十局集团有限公司、深圳市洪涛装饰股份有限公司、中铁十局集团有限公司深圳市洪涛装饰股份有限公司广深铁路石龙车站迁建工程项目经理部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于2016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撤回对三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万宝电气集团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中铁十局集团有限公司、深圳市洪涛装饰股份有限公司、中铁十局集团有限公司深圳市洪涛装饰股份有限公司广深铁路石龙车站迁建工程项目经理部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7364元,减半收取3682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王祥远
书记员  蔡菁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