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乾晖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云南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云0129民初847号
起诉人:云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12688591653K。
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船房村3社居民小组401号。
法定代表人:谭华林,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立平,男,该公司员工。一般授权代理。
2021年2月22日,本院收到云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状。起诉人云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返还多领取的工程劳务费410567元;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7年1月13日,原告中标寻甸县交通运输局发包的昆明市寻甸县2017年通村公路路面硬化及路基改造建设项目,原告与寻甸县交通运输局于2017年2月3日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该工程于2018年5月28日全面竣工并经业主验收合格。涉案工程劳务由被告承包,原被告双方于2017年3月7日签订施工合同,被告从事路缘石砼现浇劳务工作,单价为201元/立方米,同时还约定了其他内容。被告于3月25日进场施工,工程完工后,经原被告双方于2018年6月14日结算并签订了《寻甸县2017年通村公路建设项目10标段劳务分包工程量清单确认表》,被告应获取的全部劳务费用为2495793元,但原告方实际向被告多支付工程款410567元,原告多次要求被告返还无果。
本院经审查认为,起诉应当符合法律规定并属于受诉法院管辖,本案为不当得利纠纷,应以被告住所地确定管辖法院,被告孙成金的住所地在昆明市宜良县,不在本院辖区内,故本院对本案无管辖权,应当不予受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对云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徐博煜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韩华瑜
书记员保德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