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威信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云0629民初443号
原告:威信县恒远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昭通市威信县扎西镇麒麟小区龙泉路66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6293366667255F。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云南滇东北(威信)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遥遥,云南滇东北(威信)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云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永平路51号3幢19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12688591653K。
法定代表人:***,经理。
原告威信县恒远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云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2月22日立案。原告威信县恒远实业有限公司于2022年4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威信县恒远实业有限公司提出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威信县恒远实业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738元,减半收取计1,369元,由原告威信县恒远实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四月十二日
书记员 璐志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