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润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深圳市进秋体育设施有限公司与深圳市润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粤0306民初18249号
原告深圳市进秋体育设施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光明新区楼村中泰工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593003361C。
法定代表人蒋进秋。
被告深圳市润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深,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新安街道留仙二路中粮商务公园**701之一信用代码914403005918655079。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汉族,1976年9月7日出生,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
本院在受理原告深圳市进秋体育设施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市润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20年10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深圳市进秋体育设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52元、保全费941.24元,因原告变更诉讼请求,本院按规定收取案件受理费25元、保全费941.24元,合计966.24元由原告深圳市进秋体育设施有限公司承担。本院多收取的案件受理费1027元,退还原告深圳市进秋体育设施有限公司。
审判员 胡  慧  玲
二〇二〇年十月十四日
书记员 龙姝玥(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