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润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深圳市进秋体育设施有限公司、深圳市润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粤0306民初18249号之二
原告深圳市进秋体育设施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光明新区楼村中泰工业园320-2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593003361C。
法定代表人蒋进秋。
被告深圳市润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新安街道留仙二路中粮商务公园2栋701之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5918655079。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汉族,1976年9月7日出生,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
本院在受理原告深圳市进秋体育设施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市润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查封、冻结被告深圳市润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价值人民币92124.4元的财产,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提供保函担保。本院依法作出裁定保全上述二被告价值人民币92124.4元的财产。在执行保全过程中,依法冻结了被告深圳市润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在平安银行深圳科技园支行(账户尾号8800)的账号以及被告***名下在平安银行深圳分行(账户尾号8888)的账号。现被告***以被告深圳市润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在平安银行深圳科技园支行(账户尾号8800)的账号已足额冻结,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被告***名下在平安银行深圳分行(账户尾号8888)账号的冻结,原告对此亦无异议。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告***名下在平安银行深圳分行(账户尾号8888)账号内价值人民币92124.4元财产的冻结。
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之日起五日之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胡  慧  玲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龙姝玥(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