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粤0306民初11461号之一
原告:深圳市瑞美多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南湾街道下**社区***道9号华熠大厦A区1308,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MA5F8DFL6F。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中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润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新安街道留仙二路中粮商务公园2栋701之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5918655079。
法定代表人:***。
原告深圳市瑞美多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润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02月22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5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对其诉讼权利的自行处分,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深圳市瑞美多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951元,由原告自愿负担,原告已预交。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五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