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鸡市嘉星设备安装有限公司

原告宝鸡市嘉星设备安装有限公司诉被告宝鸡华山工程车辆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渭滨民初字第01165号
原告宝鸡市嘉星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宝鸡市渭滨区西宝路。
法定代表人***,任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钱平,陕西炎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宝鸡华山工程车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宝鸡市高新大道。
法定代表人***,任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男,汉族。
委托代理人***,女,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宝鸡市嘉星设备安装有限公司诉被告宝鸡华山工程车辆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6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宝鸡市嘉星设备安装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8250元,减半收取4125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长韩菲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
书记员高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