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7)豫0502民初3191号
原告(反诉被告):宝鸡市嘉星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宝鸡市开发区火炬路28号院12号楼2单元701室(华夏盛世佳园)。
法定代表人:***,职务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炎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方块锅炉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安阳市安汤新城北环大道与平原路交叉口。
法定代表人:***,职务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原告(反诉被告)宝鸡市嘉星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嘉星公司)与被告(反诉原告)方块锅炉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方块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1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反诉被告)嘉星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反诉原告)方块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反诉被告)嘉星公司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反诉)支付原告(反诉被告)工程款260050元及利息11702.25元(年利率6%自2017年3月1日至2017年12月1日)以及后续利息直至款清止,新增费用36052.8元,合计307805.05元;2、诉讼费由被告(反诉原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被告于2015年10月30日签订《吉利集团宝鸡项目锅炉安装施工合同》,给宝鸡吉利公司安装锅炉,合同第四条约定总费用743000元,第五条约定了付款顺序和金额,首笔和第二笔费用已付,第三笔260050元需在原告(反诉被告)交付锅炉运行证原件等资料后并经用户验收通过后支付,剩余5%即37150元为质保金。事实上,2016年8月锅炉已经交付使用,质监部门也验收合格,2017年2月中旬,锅炉使用登记证等资料也已经交付,被告(反诉原告)应当支付第三笔款,可是被告(反诉原告)借口用户还没有验收长期拒付。现依法起诉,望依法判决。
被告(反诉原告)方块公司辩称,1、工程未验收合格,不具备付款条件,2017年2月21日设备安装调试验收报告显示“遗留问题及处理意见:烟囱及配套管道系统未按设计要求进行施工”,证明用户验收不合格,按照安装合同第16页技术要求第四3.5项“所有热水管道、阀门要求保温”,本项目所有阀门均未保温,同时烟囱帽不符合要求,多次催促原告(反诉被告)整改,但原告(反诉被告)拒绝整改,上述两项被告(反诉原告)不得不与新乡市新府通用设备服务有限公司签订合同进行整改,产生费用22000元,应从工程款中扣除,安装合同第16页技术要求第四3.6项“电缆品牌上上品牌”,原告(反诉被告)供货均为其他杂牌,且未向被告(反诉原告)提供任何电缆合格证明,应更换为上上品牌,安装合同第17页技术要求第四3.8.2项规定,“按照规程要求对管道进行探伤,并向我方提供探伤报告”,原告(反诉被告)未提供任何探伤报告和相关资料,根据安装合同第五条规定,“工程验收合格,乙方(嘉星公司)将锅炉特种设备使用证原件、施工记录等相关资料的证明文件全部交付甲方(方块公司)后,并经用户业主验收通过后甲方再支付合同工程总费用的35%,即260050元”,原告(反诉被告)提交运行证,还应满足用户验收合格、提交全部施工记录资料等,原告(反诉被告)不具备合同规定付款条件,被告(反诉原告)不应支付该笔款项;2、新增费用没有依据,不予认可,合同第17页安装技术要求五2规定“应严格按照提供的施工图纸施工,如需变更应有设计方的书面变更通知单,所有辅机、管件、阀门等设备材料的型号、数量必须满足图纸要求”,合同22页设备主要材料表并不等同于合同报价范围,只是合同报价涵盖材料的主要部分,原告(反诉被告)诉称的新增材料部分原本就属于合同履行内容,包含在合同报价中,不应再支付,双方存在的基础是合同关系,均应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合同第十五条规定“合同如有未尽事项,经双方协商可以签订补充协议,和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若工程量发生变更,原告(反诉被告)应与被告(反诉原告)协商并征得同意,双方未就此协商并达成一致,没有付款的依据和义务,原告(反诉被告)未提供任何施工过程证明、购置材料发票等,无法确认具体人工、材料成本等,对此不予认可,综上,应驳回原告(反诉被告)诉请。
被告(反诉原告)方块公司提出反诉请求:1、判令被反诉人承担逾期完工逾期移交锅炉登记证书违约金10万元;2、判令被反诉人支付阀门保温、烟囱帽工程整改费用22000元;3、判令被反诉人退换流量计采购款50000元及利息2500元并解除流量计采购合同;4、本诉及反诉费用由被反诉人承担。事实和理由:1、2015年10月30日双方合同约定工期40天,即反诉方设备进厂之日起40内,调试合格之日起35日内完成所有取证与移交工作,延误一天扣工程款的2%,本项目开工时间为2015年11月13日,调试完毕时间为2016年4月27日,按照合同规定,被反诉人应于2015年12月24日竣工并提交验收合格,2016年6月2日完成办证并移交资料,但被反诉人未提交用户验收合格逾期近两年,直至2017年2月21日才完成取证将锅炉登记证移交反诉人,逾期一年,被反诉人在本诉状中也表示2016年8月锅炉交付使用,质监部门验收合格,2017年2月中旬交付锅炉使用登记证等资料,这样也不符合合同约定35天内完成所有取证与移交工作的要求,逾期近三个月时间,以上证明被反诉人合同违约,应承担逾期违约责任,赔偿损失,同时,被反诉人因阀门未保温,烟囱帽安装不符合规范,电缆未使用规定品牌,未提交探伤报告等多项工程未达到合同约定标准,致使用户至今未验收通过,严重影响用户对锅炉使用并直接导致锅炉验收款66.9万元无法收回,造成各项经济损失10万余元;2、按照安装合同第16页技术要求四.3.5项“所有热水管道、阀门要求保温”,本项目所有阀门均未保温,烟囱帽不符合要求,被反诉人拒绝整改,反诉人不得不通过招标竞价方式与新乡市新府通用设备服务有限公司签订合同整改,费用22000元,该费用应由被反诉人承担;3、按照流量计采购合同规定,反诉人已经支付全款50000元,被反诉人收款后未供货,后来用户自己采购了流量计并安装,按照合同约定,应解除双方的流量计采购合同,被反诉人应承担违约责任并退款。
原告(反诉被告)嘉星公司对方块公司的反诉辩称,1、实际完工日即锅炉安装完工日2016年1月20日,合同约定40日,实际用了39日,调试工作是被告的义务,调试工作中花费大量的时间不能归责为被反诉人延误,申请锅炉质检部门检查验收,验收时间是政府部门定的,政府的延误时间不是被反诉人原因所致,不能归责为被反诉人,反诉人称开工时间为2015年11月13日错误,这只是申请时间,政府接到申请后有个批准的时间,批准后的实际施工时间为2015年12月11日,反诉人称调试完成时间为2016年4月27日,因调试义务归反诉人,要求被反诉人承担违约金没有事实依据,当时确实做了探伤工作,但特检局没有及时出具探伤报告,反诉人也未提出索要探伤报告,此事属于被反诉人失误,予以认可,庭后将探伤报告交付,被反诉人没有使用合同约定的电缆,被反诉人使用了其他二种品牌电缆,均是国内知名品牌,但并非杂牌电缆,被反诉人没有及时通知反诉人是被反诉人疏忽,但验收是合格的,没有因电缆出现问题导致验收不合格和用户不满意,未按照合同约定使用电缆不能作为不付第三笔款的理由,被反诉人是挂靠在反诉人名下给吉利公司安装的,吉利公司没有给方块公司付款,不能作为方快公司拒付第三笔款的理由,用户意见带有民意测验的性质,并非法定事由;2、关于22000元保温阀的问题被反诉人认可;3、流量表一事是虚构的事实,因当时发生了很多增加项目费用,如锅炉已经到位,检查部门发现锅炉地基不合格,拖出锅炉重挖地基,产生了延误时间和费用,图纸上有一段630管道,但反诉人提供的施工材料单上没有,被反诉人自行予以采购,当时被反诉人与反诉人的工地代表刘某以流量表的名义追加了5万多的费用,5万元流量计实际是顶的上述追加费用。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原告(反诉被告)提交的证据:1、施工合同一份,证明双方约定价款473000元,约定了付款顺序,第三笔款265000元未付,在材料表中遗漏了直径630米x9的钢管,该钢管由嘉星公司购买,证明双方存在合同关系,嘉星公司诉请应予支持;2、锅炉使用登记证,2017年2月交付方块公司和用户,证明第三笔付款条件成熟;3、特种设备安装维修告知单、《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证明开工时间2015年11月13日是错误的;4、考勤表,证明嘉星公司在39天内完成了锅炉安装,未超期;锅炉调试由方块公司负责,与嘉兴公司无关;5、2015年12月4日嘉星公司出具的743000元发票及2015年12月21日方块公司的转款凭证,证明方块公司延期转款违约;6、2015年12月22日嘉星公司给方块公司合同外工程量及费用和2015年12月30日发出前述文件的电子邮件、刘某在采购流量计合同背面书写签字的“吉利宝鸡项目流量计变更由现场购买,金额50000元,申请签个合同,刘某2016.6.2”材料,证明以虚构购置流量表的名义发生的款项顶替增加费用53440元,是双方协商结果;7、2016年6月27日方块公司和吉利集团向宝鸡市特检局提交的验收申请报告,确定的验收时间为2016年9月29日,2016年12月20日宝鸡市特检所颁发的监督检验证书、2017年2月7日批准许可的受理决定书、2017年2月23日颁发的锅炉使用登记证,证明延误时间不是嘉星公司施工拖延所致,责任在方块公司和政府,嘉星公司无责任。被告(反诉原告)提交证据:1、施工合同,证明原告(反诉被告)应严格履行合同;2、验收报告,证明施工项目不合格,未通过用户验收,未达付款条件;3、不合格阀门、烟囱帽更换照片、联络单、邮件截图、补充施工合同,证明被告(反诉原告)催促原告(反诉被告)整改未整改,另行找人整改费用22000元;4、电缆照片,证明施工不合格,应更换电缆;5、开工报告、调试报告中的用户评价与建议,证明原告(反诉被告)未提交验收通过报告逾期二年,直到2017年2月21日才完成取证将锅炉等级证交方块公司,应承担违约责任,赔偿损失;6、流量计采购合同、付款凭证,证明方块公司已付款,嘉星公司未供货,应退还已付货款。依原告(反诉被告)申请,证人赵某、刘某出庭作证。
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原被告提交的证据原被告签订的施工合同、嘉星公司提供的锅炉使用登记证、受理决定书、刘某在流量计购买合同背面关于流量计签字的材料
,方块公司提供的方块公司与吉利集团签订的承揽合同、原被告施工合同附件、锅炉安装项目补充合同、2017年2月21日设备项目安装调试验收报告、不合格阀门烟囱帽更换照片、锅炉房风烟道及照片、工程联络单及截图、补充安装合同及现场工程量清单照片、电缆照片、流量计采购合同及付款凭证、刘某在采购流量计合同背面书写签字的“吉利宝鸡项目流量计变更由现场购买,金额50000元,申请签个合同,刘某2016.6.2”材料,证人赵某和刘某当庭证言,与本案待证事实相关联,客观真实,可以作为本案定案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关于原告自书的新增材料费用一览表及合同外工程量费用明细,被告不予认可,无其他证据佐证,不能作为本案定案证据,不予采信。
根据庭审查明事实和确认采信证据,本院认定案件事实如下:方块公司和宝鸡吉利汽车车有限公司签订承揽合同,由方块公司承揽宝鸡吉利汽车公司热水锅炉的设计、制造、包装、运输、安装调试、培训及售后服务等工作。2015年11月10日,方块公司和嘉星公司签订吉利集团宝鸡项目锅炉安装施工合同,由嘉星公司负责吉利集团宝鸡项目2台WN**.6-1/115/70-Q分体冷凝热水锅炉及其附属设备、阀门、管道等设备的安装工程。合同造价743000元,付款方式为合同签订后,方块公司附合同总造价的20%作为定金,即148600元,人员及材料进场并开具项目所在地全额安装票及提供所有设备、材料的材质书、合格证、相关技术资料后,再付工程总费的40%即297200元,工程验收合格,嘉星公司将锅炉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原件、施工记录等相关资料的证明文件全部交付方块公司后,并经用户业主验收通过后,方块公司再付工程总费用的35%即260050元,剩余5%为质保金。合同期限40天,自方块公司供货设备进场之日起算,如因施工原因导致工程延期,每延期一天扣工程款的2%,调试合格之日起35天内完成所有取证与移交工作,延误一天,扣工程款的2%;关于违约责任:嘉星公司未按照技术协议施工,未经同意,私自变更标准,未达到方块公司要求的,造成的损失由嘉星公司承担,质量达不到国家相关标准和合同要求的,方块公司有权要求整改,整改后仍达不到合同规定的验收状态,方块公司有权解除合同,要求双倍返还已付款项并支付合同总价款20%的违约金,承担由此造成的全部损失。2015年12月4日,嘉星公司向方块公司出具了743000元发票,2015年12月21日,方块公司向嘉星公司转款297200元。2015年11月13日,刘某代表施工单位方块公司、高文照代表建设单位宝鸡吉利汽车有限公司签字提交了锅炉安装开工报告,2015年12月13日开始施工,2016年6月2日,原被告签订宝鸡吉利项目流量计采购合同,由嘉星公司采购流量计2台,总价5万元,刘某在采购流量计合同背面书写签字“吉利宝鸡项目流量计变更由现场购买,金额50000元,申请签个合同,刘某2016.6.2”,方块公司于2016年7月1日向嘉星公司汇款5万元,因宝鸡吉利汽车有限公司已经购买了流量计,嘉星公司未按照合同约定购买流量计;嘉星公司未按照合同约定使用上上牌电缆、安装烟囱帽、所有热水管道和阀门未保温,2016年4月27日,用户评价及建议,整体调试结论合格,2016年6月6日,方块公司和宝鸡吉利汽车有限公司对案涉工程自查合格,2016年6月27日,申请宝鸡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安监科竣工验收,被定于2016年9月29日进行总体验收,2016年11月13日工程完工,2017年1月4日,宝鸡吉利汽车有限公司申请锅炉许可,2017年2月7日获批准,2月13日颁发锅炉使用许可证,2017年2月21日,在设备项目安装调试验收报告的遗留问题及处理意见栏明确“烟囱及配套管道系统未按设计要求进行施工”,2017年7月5日方块公司书面告知嘉星公司验收报告中存在问题未处理,限7月7日前完成整改,2017年8月17日,方块公司就存在问题和新乡市新府通用设备服务有限公司签订了锅炉安装项目补充合同,对锅炉房内所有阀门、管件、管道封头进行保温、对2根烟囱帽进行更换、拆卸、冲洗3个循环泵止回阀,方块公司支付费用22000元,嘉星公司对该笔费用认可,原被告合同约定的260050元因双方产生纠纷,方块公司未支付。
本院认为,承揽合同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给付报酬的合同,承揽人完成工作的,应当向定作人交付成果,并提供必要的技术资料和有关质量证明,交付的工作成果不符合质量要求的,定作人可以要求承揽人承担违约责任,定作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报酬。在履行合同中,嘉星公司存在逾期完工、未按照合同约定使用材质、逾期交付锅炉使用证等违约行为,但违约行为未影响锅炉合格交付,未造成用户实际使用损失,且延期验收、颁发证件存在嘉星公司不能克服的客观因素,方块公司也存在一定责任,因此,方块公司反诉请求嘉星公司承担违约金,不予支持;方块公司未按照合同约定时间支付报酬,存在违约行为,但嘉星公司语气完工等违约行为在先,因此,嘉星公司诉请方块公司承担违约责任,不予支持。嘉星公司按照合同约定完成了锅炉安装的定做任务,并验收合格交付用户使用,方块公司应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嘉星公司第三笔报酬,嘉星公司诉请方块公司支付第三笔报酬符合法律规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依法予以支持;嘉星公司未按照合同约定安装阀门、管道和烟囱帽,方块公司另行更换安装费用22000元,嘉星公司认可,方块公司反诉请求,依法予以支持,该笔费用应在嘉星公司应得报酬中扣除;嘉星公司主张新增费用36052.8元和向法院提交的合同外工程量及费用明细(53440元),均为嘉星公司单方行为表示,方块公司不予认可,证人赵某和刘某的证言尚不足以证实嘉星公司该主张,且无其他证据佐证,因此,嘉星公司该主张,证据不足,不予支持,方块公司反诉嘉星公司解除购买流量计合同,返还购买流量计款50000元,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于法有据,予以支持,但其主张利息,证据不足,不予支持;该笔款应在方块公司给付嘉星公司报酬中扣除。方块公司共应支付嘉星公司188050(260050-50000-22000)元。原被告其他诉讼请求,均证据不足,予以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五条、第二笔六十一条、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百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限方块锅炉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宝鸡市嘉星设备安装有限公司188050元;
二、驳回原被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707元,由宝鸡市嘉星设备安装有限公司负担2316元,方块锅炉有限公司负担7391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杨金书
审判员董星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八年七月二日
书记员***